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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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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 (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三、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首次登录系统完善工程项目信息,须填写项目信息填报单位(个人)承诺书和项目信息填报授权、承诺书,承诺对所完善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施工单位须明确具体人员登录企业账号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登录个人账号对在施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完善;经监理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登录个人账号对工程项目监理信息进行完善。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本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做好本项目风险定级,各参建单位应按频次要求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检查。施工单位本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及时登录平台填报单位工程施工阶段并上传形象进度照片。 (四)联合体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对联合体项目信息进行完善。 (五)各有关单位须高度重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完善工程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工程项目信息的使用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期满后无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将作为以下事项的参考依据: (一)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将作为我委向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推送项目信息的参考依据。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将作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本市范围内工程业绩的参考依据。 (三)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参考依据。 (四)施工总承包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中合同额信息等经营信息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工程项目信息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投诉举报。 (二)违反承诺填报虚假信息的,纳入建筑市场行为不良信息记录,依法对外公开。 (三)存在违反承诺填报虚假信息且拒不整改情形的,依法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平台。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地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gcjs/zcfg/325969558/index.shtml |